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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讨债公司讲解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段某某借款1370000元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5-04-09 11:07:52 人气:57 来源:永康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k.hflmwl.com/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某和被告李某云系同事,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且双方约定被告按照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利息。2016年7月之前发生的借款,被告均如如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7月5日、7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再次提供了1000000元、500000元借款。2016年7月12日,被告返还原告120000元后,就剩余借款及应付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久拖不还。2023年年初,因原告患重症亟需用钱,被告于2023年3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原告10000元,后再未清偿。故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李某云偿还借款本金1370000元及未付利息811126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6日)。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拉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830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代理上诉人某某的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段某某借款1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入选理由】


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二审介入后,厘清案件事实,代理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支持了委托人的上诉请求。该案办理中充分考验律师的实操经验,对案件的全盘考量以及多维度分析研究案情的能力,审判效果好,当事人满意程度高,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




标题:永康讨债公司讲解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段某某借款137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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